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运照与李彦伟、张永波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彦伟,李运照,张永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二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彦伟。委托代理人秦玉金(特别授权),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申请人)李运照。委托代理人张保恩(特别授权),河南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永波(再审申请人)。上诉人李彦伟因与被上诉人李运照、原审被告张永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彦伟不服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14)延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李彦伟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彦伟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彦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彦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延辉审判员  张金帅审判员  韩国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