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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笫16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王小稀与王桂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稀,王桂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笫1656-2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稀,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王桂琼,女,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小稀与被执行人王桂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133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王桂琼应当偿还申请人王小稀借款人民币1050000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7451元。被执行人王桂琼若未能按时还款,则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桂琼所有的址在厦门市思明区和光里57号401室房产给申请人王小稀优先受偿。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查封处理中,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13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