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1735号原告潘某,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李正福,重庆市綦江区古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某,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正福,被告陈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9月经邓先会介绍认识,2011年6月3日在綦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7月5日生育一子陈某乙。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经常醉酒,无家庭责任感。被告稍有不如意就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淡漠,直至完全破裂。婚生子陈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双方建立了深厚的母子感情,加之小孩年龄太小,随原告生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被告陈某辩称,我们有共同债务,在我两个姐姐那借了共20000债务。原告经常打牌,去年腊月28日她要去打牌,我不让,她就骂了我,我就用手碰了她几下,发生了争执。原告走了一个多月,孩子生病,我发短信让她回来,她不回来。3月19日,我电话给她说孩子生病了,怎么不回来?我听她那边有人问是谁,她马上就挂了电话。为了孩子,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6月3日在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原告潘某之前育有一子现年20岁,被告陈某之前未生育子女。再婚后,原、被告于2011年7月5日共同生育一子陈某乙。因性格不合,双方为家庭琐事时有纠纷。2014年腊月28日,原、被告因打牌之事再次发生矛盾,被告陈某还用手打了原告潘某脸上几下。翌日,原告潘某离开被告陈某家,2015年正月初九回去一次将孩子陈某乙带走就未再回去。不久,被告陈某又将孩子陈某乙带回家照顾。双方均陈述孩子陈某乙有听力残疾,但都愿意抚养孩子。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潘某庭审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陈某过错损害赔偿。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户口页、重庆市綦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档案、证人证言等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及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原、被告均系重组家庭,结婚时间不长,感情基础不牢。再婚后虽然生育一子,但双方平时沟通交流不够,时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2014年腊月28日再次发生冲突,被告陈某动手打了原告潘某脸上几下,加深了感情裂痕。原告潘某因此离家出走,双方均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夫妻关系。现原告潘某起诉坚持要求离婚,可知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行为亦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对原告潘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潘某庭审中自愿放弃要求被告陈某过错损害赔偿,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均愿意抚养儿子陈某乙,因被告陈某再婚前未生育子女,儿子陈某乙现也由被告陈某照顾较多,故双方离婚后,儿子陈某乙由被告陈某抚养为宜。双方亦陈述儿子陈某乙有听力残疾,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和实际情况,由原告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50元至儿子陈某乙独立生活之日止。被告陈某辩称有20500元债务,未举示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且其陈述与证人证言相互矛盾,对其辩称意见和证人证言,本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二、婚生子陈某乙由被告陈某抚养,原告潘某从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儿子陈某乙抚养费550元至其独立生活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此款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判员 余波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