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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翠云与王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翠,王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15-1号原告王云翠,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王立,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原告王翠云与被告王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告王立所有的众泰SUV轿车并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立所有的众泰SUV轿车的手续。二、查封原告王云翠所有的丰田TV轿车的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邱 剑代理审判员  庞春艳人民陪审员  宋建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