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王翠云与王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翠,王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15-1号原告王云翠,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红岗区。被告王立,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市大同区。本院于2015年4月3日受理原告王翠云与被告王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保全被告王立所有的众泰SUV轿车并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立所有的众泰SUV轿车的手续。二、查封原告王云翠所有的丰田TV轿车的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邱 剑代理审判员 庞春艳人民陪审员 宋建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吴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