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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善礼与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1436-1号原告:刘善礼,男,1952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张村镇淝东村刘小湾第***户,身份证号码3421301952********。被告:肖明,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善礼诉被告肖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剑锋审 判 员  王正坤人民陪审员  付生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