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百厨汇炊事机械商场与北京春晨宾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百厨汇炊事机械商场,北京春晨宾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772号原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百厨汇炊事机械商场,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238号。法定代表人:赵志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明京,北京市东城区东花市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春晨宾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鼓楼东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贾建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亮,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三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百厨汇炊事机械商场与被告北京春晨宾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管辖不明确且被告法定代表人的住所地是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要求将本案移送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号。被告北京春晨宾馆的登记注册地也为北京市东城区×号。本院在审理管辖权异议期间,原被告双方对此均未持异议。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春晨宾馆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晓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