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宁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27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某甲,湖南省邵东县人,户籍地邵东县。因本案于2014年11月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宁玲芝。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5)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丽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某甲及其辩护人宁玲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宁某甲驾驶纯电动观光汽车在增城市永宁街誉山国际小区景观大道由东往西行驶,碰撞同方向的被害人朱某乙骑行的自行车,导致被害人朱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符合巨大钝性力作用致心脏破裂死亡)。经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宁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现场勘查材料、尸检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宁某甲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宁某甲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刑罚。并建议对被告人宁某甲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量刑。被告人宁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宁某甲有自首情节,其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是初犯、偶犯,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宁某甲驾驶制动系性能不合格的纯电动观光汽车在增城市永宁街誉山国际小区景观大道由东往西行驶时,因注意力不集中,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碰撞同方向的被害人朱某乙骑行的自行车,导致被害人朱某乙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朱某乙符合巨大钝性力作用致心脏破裂死亡)。经增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宁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宁某甲的同车人员拨打110电话报警,被告人宁某甲自动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宁某甲所在的广州市宁某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宁某乙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90万元,该款已支付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宁某甲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2、被告人宁某甲的常住人口信息表。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5、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检验照片。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7、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8、死亡医学证明。9、增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及检验照片。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交通事故调解书、收款证明、谅解书。12、证人韩某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的辨认材料。13、证人刘某丙、钟某的证言。14、被告人宁某甲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制动系性能不合格的车辆上道路行驶,注意力不集中,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发后被告人宁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自动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甲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宁某甲有自首情节,其所在单位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5月3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淑娴人民陪审员 刘容清人民陪审员 廖金晖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