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吉林远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平市跨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远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平市跨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46号原告吉林远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亚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宋伟光,原告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四平市跨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振,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吉林远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市跨越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处经查并无被告单位,经告知原告后,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够具体明确,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经本院告知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远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20元,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泽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