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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知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曹娟与武汉百达鑫和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娟,武汉百达鑫和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80号原告:曹娟。委托代理人:郭玲娟。被告:武汉百达鑫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双进。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原告曹娟为与被告武汉百达鑫和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5年4月9日,原告曹娟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娟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娟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孙荣水人民陪审员  叶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朱丽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