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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仲执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耿世强与西安粤环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世强,西安粤环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仲执字第00021-1号申请执行人耿世强,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粤环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耿世强与被执行人西安粤环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6日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4)68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耿世强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38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本院审查后同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雁劳仲案字(2014)68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2015年4月7日,申请执行人耿世强与被执行人西安粤环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就本案的执行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13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已按期支付了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耿世强对该事实表示认可,本案执行执行完毕。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仲执字第0002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