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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陈缨与潘玉钦、潘玉枝诉中申请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缨,潘玉钦,潘玉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86号原告陈缨,女,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潘玉钦,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潘玉枝,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原告陈缨与被告潘玉钦、潘玉枝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陈缨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陈某某及被告潘玉钦在福州地源房屋征收工程处的坐落于福州市晋安区象园街道双坂村XX号房屋的征收拆迁补偿款中的2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后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缨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林慧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 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