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少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1
案件名称
魏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少民初字第370号原告魏某,农村居民。被告陈某,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新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杜同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