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榆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姚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姚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156号原告于某某,女,199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姚某某,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4月9日8时30分在榆树台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郝利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