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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榆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姚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姚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榆民初字第156号原告于某某,女,1997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姚某某,男,199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诉被告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4月9日8时30分在榆树台法庭开庭审理,原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春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郝利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