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徐钢球诉被告王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钢球,王国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40号原告徐钢球委托代理人:刘炳霖,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国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钢球诉被告王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钢球于2015年3月18日以被告王国际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钢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钢球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锦锋审 判 员 屈 剑人民陪审员 范德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正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