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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徐钢球诉被告王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钢球,王国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40号原告徐钢球委托代理人:刘炳霖,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国际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钢球诉被告王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钢球于2015年3月18日以被告王国际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钢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钢球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锦锋审 判 员  屈 剑人民陪审员  范德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正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