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任荣香申请执行建昌县金祥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荣香,杨梅,庞惠友,庞晓秀,建昌县全祥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776号申请执行人任荣香,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杨梅,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庞惠友,男,汉族,学生。申请执行人庞晓秀,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建昌县全祥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全祥。任荣香、杨梅、庞惠友、庞晓秀与建昌县全祥矿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建大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建昌县全祥矿业有限公司给付因庞海明死亡发生的人寿保险赔付的工伤补充保险待遇金人民币1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建昌县金祥矿业有限公司已给付申请人任荣香、杨梅、庞惠友、庞晓秀1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大民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执行费收取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