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于某某投放危险物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某,女,满族,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辩护人姜明聪,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刑诉(20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以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一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倩、书记员曲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的诉讼代理人李知新、宋天友、被告人于某某及其辩护人姜明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被告人于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现已审理终结。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于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产生矛盾,2014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将毒玉米粒及裹有农药的塑料塞入山楂内,并分多次投放于李某某家放羊经过的道路边,致使李某某家部分羊中毒死亡。2014年10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投放山楂过程中被施俊凤等人当场抓获。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山楂及羊的胃内容物均检出百草枯成分。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家被毒死羊的价值人民币24500元。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某供认起诉指控的事实,无辩解。被告人于某某的辩护人姜明聪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李某某产生矛盾,2014年10月,被告人于某某将毒玉米粒及裹有农药的塑料塞入山楂内,并分多次投放于李某某家放羊经过的道路边,致使李某某家部分羊中毒死亡。2014年10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投放山楂过程中被施俊凤等人当场抓获。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山楂及羊的胃内容物均检出百草枯成分。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家被毒死羊的价值人民币24500元。庭审结束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李某某的经济损失4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施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姜某某、孟某甲、李某丙、肖某某、孟某乙的证言,情况说明,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检验报告,重新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于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某的近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本案,对被告人于某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倩代理审判员 李瀚飞代理审判员 罗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佟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