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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林华春、卢一山与卢一山、严芬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春,卢一山,严芬,卢洲,卢必强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林华春,农民。被告卢一山,农民。被告严芬,农民。被告卢洲,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8905137519日出生,士兵,户籍地同上。被告卢必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华春诉被告卢一山、严芬、卢洲、卢必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华春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华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华春承担。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宋敏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