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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侯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张某甲,女,汉族,住遂平县。系张某丙之妻。被告张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某丙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郜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