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287号原告侯某某,男,汉族,住遂平县。被告张某甲,女,汉族,住遂平县。系张某丙之妻。被告张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系张某丙之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张某甲、张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审判员 郜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