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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赵民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赵民初字第01129号原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柳连彬代理审判员  张丽洋人民陪审员  耿振栓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郝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