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赵民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贾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赵民初字第01129号原告贾某某。委托代理人梁勤栓,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柳连彬代理审判员 张丽洋人民陪审员 耿振栓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郝晓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