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隆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薛立东与安海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立东,安海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749号原告薛立东。被告安海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立东与被告安海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立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薛立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