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薛立东与安海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立东,安海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749号原告薛立东。被告安海艳。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立东与被告安海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立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薛立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