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卢贺彬诉张连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贺彬,张连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732号原告卢贺彬被告张连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贺彬诉被告张连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贺彬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贺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贺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月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金哲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