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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韧与重庆迪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韧,重庆迪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383号原告刘韧,男,汉族。被告重庆迪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渝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童德勇,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韧诉被告重庆迪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韧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0元,由原告刘韧负担。审判员 卢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木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