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红军与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立民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德庆县盈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德城镇青云路(D幢别墅)。法定代表人:李日暖。委托代理人:袁观红,广东茂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建龙,广西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军,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德庆金辉罗洪水泥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悦城镇西郊。组织机构代码:73048934-6。法定代表人:莫接。上诉人德庆县盈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455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的诉讼标的额为2370万元。2.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为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的结合,与案件的标的额有关。3.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4.本案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李红军答辩称:1.本案依法应由德庆县人民法院受案审理。2.本案由德庆县人民法院审理较为合理。请求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庆县盈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原审中没有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原审法院对德庆县盈启建筑材料���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予以驳回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洁芳审 判 员 周向京代理审判员 黄耀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汤艳芬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