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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民初字第3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周帅诉林世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帅,林世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州民初字第3005号原告周帅,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车明展,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世达,男,194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学伟,莱州市文昌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周帅与被告林世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帅的委托代理人车明展、被告林世达的委托代理人李学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林世达于2013年6月3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70万元、10万元,共计80万元,约定借期30天,从2013年6月3日至2013年7月3日,到期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为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林世达辩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确实曾经发生过经济往来。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3日被告林世达分两次向原告周帅借款共计80万元,并出具借据2张。以上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据2张,借据分别载明:“借据姓名:林世达住址为:山东省莱州市,因资金周转困难的需要,今借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30天,从2013年06月03日起至2013年07月03日止,借款利率为0.8%(月利率)。违约责任: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人如逾期还款,应按照本金的0.5‰按日计收违约金,并承担一切与借款相关的法律责任。借款人:林世达2013年6月3日”;“借据姓名:林世达(住址为:莱州市),因资金周转困难的需要,今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借款期限为30天,从2013年06月03日起至2013年07月03日止,借款利率为0.8%(月利率)。违约责任:借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人如逾期还款,应按照本金的0.5‰按日计收违约金,并承担一切与借款相关的法律责任。借款人:林世达2013年6月3日”。经质证,被告林世达代理人称对2份借据的真实性暂不认可,15日内落实当事人。原告主张被告借款后未付款,被告代理人表示庭后落实当事人。本院限定被告15日内将核实意见回复法院,逾期视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认可。但被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将核实意见回复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周帅与被告林世达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借据2张,经质证,被告林世达代理人称对2份借据的真实性暂不认可,15日内落实当事人,本院限定被告15日内将核实意见回复法院,逾期视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主张被告借款后未付款,被告代理人称庭后落实当事人,但被告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将核实意见回复法院。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并据以认定本案事实。现原告周帅要求被告林世达偿还借款8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世达偿还原告周帅借款80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共计16320元,由被告林世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国丽审 判 员  陈军晓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