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彭志远与郭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志远,郭伟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536号原告彭志远。被告郭伟胜。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志远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志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邱文君(兼)书 记 员 何 孝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