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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彭志远与郭伟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志远,郭伟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公民初字第536号原告彭志远。被告郭伟胜。本院在审理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志远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志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邱文君(兼)书 记 员 何  孝  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