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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萍与被告姜忠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432号原告:李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奎屯市**。被告:姜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85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帕丽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