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吉林国际人才技术交流有限公司与任明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国际人才技术交流有限公司,任明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09号原告:吉林国际人才技术交流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杨长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民,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代收调解款物。委托代理人:李青林,男,通化县三合劳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为提起上诉。被告:任明娇,女,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国际人才技术交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明娇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吉林国际人才技术交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任明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国际人才技术交流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国际人才技术交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吉林国际人才技术交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单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田博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