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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民初字第4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李晓铭与峨眉山市宏成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铭,峨眉山市宏成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眉民初字第425-1号原告:李晓铭,男,生于1962年11月7日,汉族,居民,住峨眉山市。被告:峨眉山市宏成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20745848-1。住所地:峨眉山市绥山镇。法定代表人:周宗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铭与被告峨眉山市宏成旅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铭于2015年2月9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铭撤回起诉。诉讼费用依法减半收取2247元,由原告李晓铭负担。审判员 赵 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涂凌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