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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一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谢某同居关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谢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一初字第183号原告马某某,女,青海省门源县人。被告谢某,男,青海省门源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谢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贾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马生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