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巫法民初字第00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肖自国,明道春与肖连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道春,肖自国,肖连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619号原告明道春,女,汉族。原告肖自国,男,汉族。被告肖连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明道春、肖自国与肖连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明道春、肖自国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明道春、肖自国自愿撤回对被告肖连品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道春、肖自国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1150.00元审判员 卢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