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崔殿福申请执行曲红文、包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殿福,曲红文,包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崔殿福,男,42岁。被执行人曲红文,男,42岁。被执行人包顺强,男,28岁。崔殿福申请执行曲红文、包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现将本案委托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集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嘉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