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冕宁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2015)冕宁执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冕宁执字第20号执行申请人杨劲。被执行人王国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劲与被执行人王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国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国林在中国农业银行冕宁县支行账号6228460960006083314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静研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宗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