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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冕宁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2015)冕宁执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冕宁执字第20号执行申请人杨劲。被执行人王国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劲与被执行人王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国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国林在中国农业银行冕宁县支行账号6228460960006083314的银行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静研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朱宗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