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长沙常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张月娥、朱辉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常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张月娥,朱辉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1014号原告长沙常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中意一路1120号。法定代表人徐福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帅,湖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永林,男,198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月娥,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土家族。被告朱辉雄,男,1975年5月28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常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月娥、朱辉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长沙��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廖龙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