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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4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德主与赵迁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主,赵迁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457-3号申请执行人李德主,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迁移,男,199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德主与被执行人赵迁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德主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1713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7257.36元。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20日被执行人赵迁移自觉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171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