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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埇执字第01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梁青与宿州市利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青,宿州市利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179号申请执行人:梁青,男。被执行人:宿州市利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海波,该公司董事长。梁青与宿州市利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78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宿州市利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梁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巳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宿州市利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俊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丽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