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15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徐广海诉杨培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海,杨培全,张庆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553-1号原告:徐广海,男,1980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杨培全,男,1969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职工,住梁山县。被告:张庆阳,男,1967年1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农民,住梁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广海诉被告杨培全、张庆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广海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培全、张庆阳银行存款420000元或��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原告徐广海所有鲁HXXX**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徐广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杨培全、张庆阳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徐广海所提供作为担保的鲁HXXX**号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鸿庆审 判 员 齐崇刚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玉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