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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邱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轶群。委托代理人刘常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路劲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24.17元,减半收取312.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秦 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晓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