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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催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北科隆信塑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刘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江北科隆信塑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仑催字第2号申请人:宁波市江北科隆信塑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人宁波市江北科隆信塑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宁波澳玛特高精冲压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为出票人、浦发宁波分行开发区支行为付款行的号码为31000051/24448792、出票日期为2014年7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月4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元、收款人为宁波恒金金属有限公司、最后持有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1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市江北科隆信塑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江北科隆信塑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成勇审 判 员 吴希松审 判 员 龚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沈晓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