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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秦杰与许帮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杰,许帮为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赣商初字第00436号原告秦杰,居民。委托代理人徐亚萍,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帮为,居民。原告秦杰与被告许帮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杰委托代理人徐亚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许帮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杰诉称,2012年,被告许帮为以搞工程需要用车为由向原告租用轿车,原告按约将轿车租用给被告使用,截止2013年2月8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5400元租车费未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拒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车费5400元及利息。被告许帮为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许帮为租用原告秦杰的轿车,2013年2��8日,经结算,被告许帮为共欠原告租车费用5400元,由被告许帮为出具欠条两张交原告持有。欠条的内容分别为“今欠秦杰现金叁仟元整(¥3000元)定于2013.2.19号归还(××)欠款人:许帮为2013.2月8号”、“今欠秦杰现金贰仟肆佰元整(¥2400元)定于2013年3.15号归还××欠款人:许帮为2013.2.8号”。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拒付,双方因此产生诉争。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两张以及原告秦杰的委托代理人徐亚萍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开庭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许帮为租用原告秦杰的轿车,被告许帮为应按约支付原告租赁费用,其未按约付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许帮为尚欠原告租赁费5400元,有原告提交的两张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利息,被告许帮为出具的两张欠条分别约定了付款时间,但均未约定利息,故本案利息应自被告许帮为逾期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宜。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许帮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帮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秦杰车辆租赁费5400元及利息(其中3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2月20日起,2400元的利息自2013年3月16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告许帮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许帮为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陆帆二〇一���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周明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