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342号原告:朱某甲,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张妍,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龙,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委托代理人:尹文刚,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寇学年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张妍、张小龙,被告陈某及委托代理人尹文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甲诉称:2000年初,朱某甲与陈某经同事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5月20日生一女朱丹颖。婚后二人感情尚可,但时常为家庭琐事争吵。近几年双方矛盾和误会越来越多,夫妻感情日益淡薄。原告认为频繁的争吵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十分不利,迫于无奈原告提出离婚。婚生女朱丹颖从出生后至今均由原告父母帮助抚养照料,原告认为离婚后不宜改变朱丹颖的生活环境,由原告抚养更为有利。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朱丹颖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直至朱丹颖独立生活时止;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诉讼费用原被告依法分担。被告陈某辩称:原被告双方虽然偶有争执,但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婚生女朱丹颖还小,不同意离婚。朱丹颖主要是由被告抚养,原告父母仅仅是帮助抚养照料。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及诉讼主体资格。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3、户口簿信息。证明原被告婚生女朱丹颖。4、出警证明。证明原被告感情破裂。5、车辆查属信息。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北京现代轿车一辆车牌号为皖C×××××。6、执行通知书和民事调解书。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1736880.95元,该案已查封原告名下位于蚌埠的两套房产,现两套房屋属于权属不明状态。7、取款凭证6份。8、证人朱某乙出庭作证。证据7、8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杭州购买的上东臻品公寓房屋一套系由原告父母出资75万的事实。被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1、代持股协议书。证明被告将32万元交由李祥代为持股。2、杭州圣力电器入股协议及名单。证明被告在圣力公司入股20万元。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一、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4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达不到原告的证明目的。经审查被告异议理由成立。对证据6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7、8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购买房屋原告父母出资是事实,但具体数额记不清。经审查被告对原告父母出资的具体数额有异议,该出资原告父母与原被告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与本案离婚纠纷无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二、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资金是其父母出的。经审查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相关陈述,经审理查明:2000年初,朱某甲与陈某经同事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4年5月20日生一女朱丹颖,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偶有争执,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朱某甲与陈某夫妻从相识、恋爱到结婚组成家庭,已共同生活十几年,并且育有一女,建立了较好的夫妻感情。近年夫妻双方因家庭琐事缺乏沟通发生争执,产生矛盾。双方应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应相互理解。现朱某甲提出离婚,陈某不同意离婚,朱某甲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朱某甲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寇学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祝 庆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