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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兵与于正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兵,于正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赵兵,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洪克平,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程业彩,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正云,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原告赵兵因与被告于正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仁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经审查,本案案情比较复杂,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程仁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