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兵与于正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兵,于正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赵兵,男,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洪克平,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程业彩,蚌埠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正云,女,197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原告赵兵因与被告于正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仁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了本案。经审查,本案案情比较复杂,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程仁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 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