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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蒲江县城乡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与成都一川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江县城乡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一川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163号原告蒲江县城乡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飞龙路49号。法定代表人郑海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烨,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一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工业集中发展区工业北路301号。法定代表人石如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江县城乡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一川食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江县城乡建设项目管理投资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