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闫华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178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孙立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军,该联社职工。被执行人:闫华.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闫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2692元。本案在执行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阜南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0046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提供证据,可申请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王 超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韩 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