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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董少林与任园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少林,任园园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145号原告:董少林。委托代理人:韩晓静,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园园。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少林与被告任园园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少林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少林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少林负担。审判员  喻可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毛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