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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离民催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天方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离民催字第68号申请人天方药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天方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30500053/23650116,出票人为山西柳林兴无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山西柳林寨崖底煤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9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6月9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方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梁 毅审判员  解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闫雅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