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离民催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天方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天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离民催字第68号申请人天方药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天方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30500053/23650116,出票人为山西柳林兴无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山西柳林寨崖底煤业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9日,到期日期为2015年6月9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200000元,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吕梁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天方药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梁 毅审判员 解 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闫雅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