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姬某某与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某某,王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姬某某,女,汉族,1978年11月10日出生。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冯志刚人民陪审员 赵 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逯瑞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