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桐民初字第2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民初字第2348号本院受理原告李雪芳诉桐乡依美服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嘉桐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裁定如下:判决主文第一项“被告桐乡依美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雪芳工程款680000元,违约金588000元,合计738800元。”更正为“被告桐乡依美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雪芳工程款680000元,违约金58800元,合计738800元。”审 判 长 程啸飞代理审判员 胡立恒人民陪审员 谢晓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徐小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