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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京催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镇江港口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江港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京催字第58号申请人镇江港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东路381号中山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徐瑞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峥艳,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镇江港口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镇江农商行清算中心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XXXX,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镇江市某运输队,收款人为镇江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11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镇江港口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9元,合计1009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潘晓燕审判员  卞正鲁审判员  刘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曹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