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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商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超善与周茶先、周军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超善,周茶先,周军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984号原告:杨超善(身份证号码330726196205071538)。被告:周茶先(身份证号码330726198204114128)。被告:周军良(身份证号码330724197601145318)。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善与被告周茶先、周军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为“欠条”,即被告周军良赊欠原告杨超善材料款的凭证,故本案的债务人为周军良,而原告与被告周茶先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关系,尚需调查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黄国振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张江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