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赞民一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尹某甲与尹某乙、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甲,尹某乙,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案由立案时间庭长 意见审批意见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赞民一初字第301号原告尹某甲,住赞皇县。被告尹某乙,住赞皇县。被告刘某,住赞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甲诉被告尹某乙、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甲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甲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7元,减半收取458.5元,由原告尹某甲负担。审判员杨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闫凯彬 来自